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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化空间为基,开启非遗保护新征程
来源: | 作者:大夏咨询 | 发布时间: 2025-02-11 | 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社会时尚话语,对于它的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我们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应保护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与传统文化、民俗,或者是与"地方"密切相连的、不需要复杂技术的伴随即可表演或开展的通俗文化形式。它与特定历史发展以及特定文化空间的生活、生产方式甚至信仰形式息息相关,是对这些生产生活内涵的表征与延伸。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各个民族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大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在一定程度上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其中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它们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国际标准化的实施、旅游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更大的压力,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尤其随着近些年来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为了迎合旅游开发的需要而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破坏性开发会严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进而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本文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保护入手来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一、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 

"文化空间"是当前学术研究中频繁使用的重要关键词之一。它主要来源于法国都市理论研究专家亨利·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等人有关"空间"的理论。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通过人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而产生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文化场所)是构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重要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1998年10月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将"文化空间"定义为:"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strong concentration)。""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a place in which popular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activities are concentrate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则对文化空间作出了更具体的解释:"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并不确指某个地点,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具有十分鲜明的"生活文化"性质。而笔者认为关于文化空间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扩展,才能充分说明文化空间的特性以及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还应包含该遗产生存、发展以及传承的空间。依照此扩展定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保护,归根结底就是对其存在、发展、传承与表现空间的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的特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活态性,二是传统性,三是整体性。且以上三点是因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何开发利用是应以不破坏其文化空间的特性为前提的。 

(一)活态性及其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群体)个性、民族(群体)审美习惯'活'的体现。它依托于人的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这段话一语道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第一个特性,它是"活的生活文化",即它的"活态性"。在我们看来,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所有具有文化价值的某种以物质形式体现的资产。在多数情况下它以文物的形式存在,是一种历史的"残留物",它的价值就在于逝去的历史或文化留在上面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就像一棵棵饱经沧桑的大树,或"枝叶凋零",或"枝繁叶茂",但始终是"活"的,并继续矗立在它生长的土地上。它的这种文化空间的活态表现,其实就是存在于遗产内部的那些原始的文化基因。这种活态性凝聚着创造并传承它的那个民族(群体)长期浸注于内的其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并因这一民族(群体)的存在而存在,故它是有生命力的。 

以发展的眼光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活态性不但指它的传承,还包括它的变化。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处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和创新。这造就了它的活态性特征,也是它的基本属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活态不再,其生命也便告终。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活态性,并切实维持和增强这种活态性?首先必须借助调研,探寻它的生命之本和传承之根,了解贯穿其中的凝结了特定民族(群体)精神与灵魂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这应该成为整个"保护"的基础工程,只有这一点做好了,守住了这些"根"、"本",其它的保护措施才可能是积极的、有效的。笔者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活态性的保护,也就是对其"根"——文化传承者的保护,而对"本"的保护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的本土性与整体性的保护。 

"根"的保护,首先要明确文化传承者的地位,并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的保护,我们可以借鉴近邻日、韩的成功经验。日本将其无形文化财(相当于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称为"人间国宝",并将他们连同无形文化财一并指定;不但在经济上给予必要的补助,同时还赋予他们相当高的社会地位;并规定:不论持有者的技术多高,如将自己的技艺秘不传人,也不能被指定为"人间国宝"。这样的措施既明确了传承者的地位,也规定了他的责任。韩国除对传承人高度关注,给予他们"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者"的荣誉称号以及必要生活补贴外,还特设奖学金,以资助那些有志于学习无形文化遗产的年轻人,这些人被称为"传授奖学生"。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个问题:当某一特定事项需要及时保护甚至抢救时,会与某些经济利益的追求发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以人为本的原则来处理。我们必须相信,只有特定民族、群体的人才是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无可替代的能动主体,相信他们的聪明智慧和守护民族文化的责任感。因为说到底,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罢,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生命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群体)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一个特定的民族(群体),作为一种或几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享用和传承主体,他们决不会在满足自己物质生活需求的时候,忘记自己的传统文化,因为那是他们区别于其他民族(群体)的民族(群体)精神与身份感的所在。他们一定会千方百计积极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并找到有效保护和弘扬之策。只有依靠这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依为命的真正主人,保护才能有可靠的保障。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文化当中什么是最值得保护的,并且积极参与保护措施的决策以及这些措施的实施。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保护公约》中明确强调:"要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传承者具有某种重要的主体性,可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我们也不应过分强调传承者的重要性,毕竟他们仅是保护环节中重要的一环,而非全部。良好的保护需要政府、传承者等各方的努力。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希格尔·安东尼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传统的传承者、政府法规和商业活动的共同制约。在努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须考虑到以上三个方面,不能单方面强调传承者的作用,而不仔细检视地方和国家政府的政策法规以及商业作用。"立法、政府行为、商业行为、个人参与这些因素的有效配合,才能真正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二)本土性及其保护 

"橘逾淮而北为枳,此地气然也。"同样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创生与传承都与特定的环境休戚相关:因环境而生,因环境而传,因环境而变,因环境而衰。这种"地气"环境反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中就是它的本土性,也就是它的本土环境。本土环境最少涵盖两个层面,一是特定文化空间的自然、气候条件,二是特定自然空间的文化、文明条件。而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这一文化必须扎根于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历史中,能够作为一种手段来体现一个地区的文化特质和价值,对社会团体起到促进作用。这也正是对本土性重视的体现。倘若不顾此特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舍弃对本土性这一核心价值观的发掘与保护,无异于使鱼儿离开了它赖以生存的水,遗产也就不再是活态的遗产,那么所谓的抢救和保护也就会徒具形式。 

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均源自于民间、存在于民间,并有其特定的文化渊源。这些文化渊源与所在的地方、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故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本土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就像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蒙古族长调的传承者、长调歌王哈扎布所说:"从以前歌手的歌声中可以听见青草的芳香,现在,只能听到宴席上的酒肉的味道了。"在许多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地民众生活以及他们精神世界的一部分,并表现为这些民众世代相传的风俗习惯,规范着他们的生活,慰藉着他们的心灵。它是这些民众赖以安身立命的生存依据。 

如果不重视本土性,就会像今年国内某主题公园那样,打着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的幌子,实际上是要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移植到园内进行长期的商业展演。这种不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土性,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它们原有的文化空间的旅游开发,将遗产强行移植并商品化,其结果可想而知:那些不受旅游者欢迎、商业价值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最终被开发商抛弃并逐渐衰亡;而那些受游客欢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表面上维持繁荣,但实际上它的原生本土文化空间已经受到了破坏,就像移植北方的柑橘一样,表面为橘形,实为味道苦涩的枳,已经不复为原物了。也就是说,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已经发生了影响其存在、传承的改变。"本土性"这一特性意味着,即使是传承者本人,在主题公园的商业表演中也不会被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代表。对于这种强行移植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尊重其固有本土性的旅游开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文化地区顾问理查德·恩格尔哈特曾表示:"现在有一些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无法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原因很多。比如过于强调短期目标,比如将文化作为促进旅游的手段,而这样往往会使得文化保护过于简单化,并脱离原有的社会根源。当发生这种情况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简化为一种微缩景观,失去了它的真实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地方或环境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遗产资产一旦脱离其环境,其真实性即可能受到损害。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护中坚持"本土"策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本土性的一个策略,就是在遗产地或者众多遗产集中地区的中心城市建立一些能让传承者(表演者或工匠)经常光临的机构,如文化中心、音乐厅或博物馆等,且这一机构也应具有遗产所在地部分的本土性特征。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宁也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有重点地进行,比如在局部再造遗产存在的环境,保护现存的技艺主角和培养高水平技艺的传承者,以记录、描写和转移为手段,加快抢救各种遗产。这些场所会成为传承者的聚集点,让那些可能分散在很大地理范围内的人们相聚在一起;也有助于这些传承者互相学习借鉴,使他们保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步入良性的轨道。这些场所可以发挥记录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功能;同时还可成为旅游吸引物,使旅游者在一个不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环境中,观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传统表演或者作业实践。这些场所还可以通过门票、物品或服务的销售,为传承者提供一定的经济收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物质保障。如美国在其爵士乐发源地新奥尔良构建的爵士公园,集中展示其爵士乐文化的做法,就是保护爵士乐文化空间本土性的成功实践。 

(三)整体性及其保护 

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群体),他们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整体固然可以是众多局部的有机整合,但任何局部(即便是最杰出的代表)都不可能完全代替整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的整体性包含两重意思: 

一是生态整体性。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它要求在对某一具体事项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事项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的生命休戚与共的生态环境一起加以保护。诚如珍稀动物的真正保护离不开对它自然生存环境的保护一样,文化遗产的保护也离不开孕育其生存发展的现实生活环境的整体性保护。否则,皮之不存,毛又将焉附?强调生态整体性就是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个生存环境的保护。这个生存环境不但包括遗产本身以及传承者,还应包括当地的自然环境以及这些遗产的传统受众。因为他们与遗产以及传承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试想传统技艺的持有者没有了原材料来源,消费者、表演类遗产没有了观众,便会"知音难觅",使得遗产无法再传承下去。特别是像昆曲、古琴这样文化意蕴深远的遗产,观众与表演者一样,同是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所以我们在保护遗产及其传承人的同时,还应对它的生存环境进行整体保护。 

二是文化整体性。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形式、表现方式不是单一独立或独一无二,而是同其它同根同源遗产混同一体,彼此相互依存构成一个文化的整体。如福建南音、长安古乐以及丽江纳西古乐这些古乐,都来自唐代宫廷燕乐,我们在保护时应对它们进行整体的保护,而不是进行个别的独立的保护,或因它们的开发价值、濒危程度不同而对它们进行碎片式的保护。所谓碎片式保护,就是指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时,由于缺乏文化整体性的理念,把一个原本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结构人为地撕裂开来,将其中一部分有价值的作为文化遗产保护。这从形式上是实现了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系统性价值。或者,有的文化遗产在历史的传承中已成碎片,而我们在保护时也由于缺乏对其整体性的认识,丝毫没有考虑到对其失却进行完整性的修复,从而形成了碎片式的保护。这样的碎片式保护不仅达不到保护的目的,还会给遗产带来彻底的文化破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保护应是整体的保护,而不应是单独的碎片式的保护。倘若忽略这一原则,在"保护"实践中只重代表性事项、轻视乃至割弃其它相关事项,就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三、结语 

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的总和,传统文化负载着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进入现代社会后,传统文化作为历史的积淀仍在各民族中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而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值得保护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可以变异、创新、重构,但文化遗产却只能保护其原形态,不能重新创造。我们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可以重构新文化,但文化遗产消失后却不可再生。在这些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文化空间的保护是关键,物质文化遗产如此,(物质的非物质的)作为高利润回报的筹码或代价;相反,我们还要在博大精深的藏文化传统中去挖掘、寻觅可持续发展的有益价值,在这样一部关于人与自然关系"孤本"的现代文化人类学活化经典中汲取营养,进而健全人们的经济理性,持续人们的道德约束。如生态旅游中的核心理念"除了脚印什么也不留下,除了照片什么也不带走",就值得人们久久地思索和回味;有人依据青藏高原旅游热必然地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专程光顾,拟提出可否考虑设置"休游期",亦的确值得期待。此外,青藏铁路的运营列车已实现污水、污物铁路沿线"零排放",更是令人愈加快慰且需大力赞赏。总的来说,举凡雪域高原所有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都应从青藏高原的环境特点、环境价值及其对当地、对中华民族、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特殊意义出发,引导人们处理好环境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以求深入人心。通过人们的自觉行动,使青山常在、江河长流、大地常绿,实现其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以及经济、文化、生态彼此协调、互动发展。留住蓝天,留住白云,让雪域"天国"更与世界走近,让人类为成全子孙万代的福祉不再负荷沉重的悲情与缺憾。